河南省交通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鼓励全省交通工程技术创新,促进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在交通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全面提升技术水平,推动全省交通工程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河南省交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工程建设省级工法(以下简称工法)的开发、申报、评价和成果管理。
工法评价工作,遵循会员单位自愿申报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笫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采取数智化措施,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验证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 工法分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三个类别。
(一)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智能交通系统、公路养护等;
(二)水运工程: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船厂建筑物、水上交通管制和维护等;
(三)轨道交通工程: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磁浮系统、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等;
笫五条 工法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采取数智化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方面有显著效果,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 本省企业的实践工程项目以及非本省企业在本省的实践工程项目,均可申报。
笫七条 工法每年组织评价、公布1次,经评价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6年。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工法:
(一)符合国家和河南省交通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符合交通工程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二)拟申报的工法应是已审定公布的省(市)级工法或企业级工法,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工法不予受理;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经济、环保、节能减排和社会效益;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应当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申报单位不超过2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五)工法的关键性技术经第三方机构查新鉴定;
(六)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均不存在争议。
笫九条 工法编写内容应层次分明,语言规范,用词准确, 言简意赅,数据可靠,图表清晰,能满足指导项目施工管理需要。
笫十条 工法编写内容涉及技术保密的可在编写时予以回避或者注明专利号。”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工法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河南省交通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工法编写内容应当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数智化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
(三)《工法工程应用证明》。包括应用工程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只提供封面,含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承包范围内容页及盖章页),注册地非本省的工程建设企业,工程应用实例至少有1项在河南省内;
(四)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材料(照片或视频);
(五)《工法经济效益证明》;
(六)工法的数智化应用情况;
(七)一年内查新报告;
(八)企业工法批准文件;
(九)关键技术专利证书、技术标准、科技成果等获奖证明;
(十)《工法关键技术无争议声明书》。
第十二条 协会设立工法评价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行业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工法符合性审核工作,主要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工法的评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河南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评价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并保证评价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合规性;
(三)评价专家应为工法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四)评价专家实行回避制。
第十五条 工法评价遵守以下程序:
(一)组成评价专家组。协会从专家库中抽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不少于3人,由1名专家任组长,组员若干;
(二)召开评审会议。专家组对工法申报情况质询,申报企业答辩,专家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的通过;
(三)评价结果公示。经评价通过的省级工法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的,由协会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工法评价着重对工法的正确性、创新先进性、成熟安全可靠性、工艺原理科学性、工序流程合理性、推广应用价值、绿色低碳环保、文本编制质量、证明文件有效性、经济效益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协会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完成人,颁发省级工法证书。
第十八条 超出有效期的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且在有效期内经过3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符合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经征得权属单位同意,协会适时推荐科学技术进步评奖及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的,撤消其省级工法,因提供虚假资料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由资料提供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